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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曙光应急救援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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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3 17:54: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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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队务办 于 2019-1-3 17:56 编辑

陕西省曙光应急救援协会
章程
本章程经20131030日第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16年12月18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修订2018年10月27日第二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陕西省曙光应急救援协会;英文译名:Shaanxi Dawn Emergency Rescue Association;缩写:DER。
第二条 陕西省曙光应急救援协会是由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组成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是防灾减灾、安全知识宣导和突发事件紧急救援的专业团体,是社会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部分,是政府救援力量的补充和完善。
第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陕西省曙光应急救援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忠诚、友爱、感恩、互助、进步、爱国的基本原则,弘扬人道、博爱、团结、奉献的精神,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户外活动等方面为群众提供免费的专业救助,以“援自你我,爱在身边”为使命宣言,积极开展社区服务、受灾群众救助等公益志愿活动,促进社会文明和谐。
陕西省曙光应急救援协会的住所: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副102号陕西省救灾救助和社会福利中心141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提供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技能培训。进行专项技术培训,抓好各类人群的应急技能训练,储训应急救援人才;
(二)促进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在必要时提供专业救援服务。配合相关部门,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群众性户外运动及其他意外事故提供专业救援服务,协调和组织本省社会救援力量。做为政府救援力量的补充和辅助,规范应急救援相关志愿服务标准;
(三)组织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参与和组织群众、学生及青少年等各类人群的志愿服务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形式,普及、宣传和推广安全知识,增强群众安全风险意识,提高自救、互救的能力;同时开展进行生态保护、扶贫帮困,敬老助学、社区发展等志愿服务活动;
(四)组织或举办救援技术、装备的交流展示活动。增进同各地区及国内外救援机构之间的友谊和合作,促进我国应急管理事业的发展;
(五)培育相关社会组织,进行项目咨询与管理。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能力培育、技术孵化、项目研发、项目监管、社区社会组织平台运营、社会组织孵化平台运营,提倡并促进社会服务社区化;
(六)承接政府、社会防灾减灾救灾相关的购买服务,为社会公益救援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陕西省曙光应急救援协会的会员均为志愿者,会员种类按性质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一) 单位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各地市、区县、行业的志愿者组织或具备法人资格的社团、社会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相关机构,均可提出申请,经批准并交纳会费后,即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 个人会员:凡热爱应急救援事业的个人,均可申请入会,经批准,即可接纳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陕西省曙光应急救援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陕西省曙光应急救援协会的章程;
(二)身心健康,有加入陕西省曙光应急救援协会的意愿;
(三)热心公益救援事业,有志于推动公益救援事业的发展;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参加防灾减灾救灾技能培训并参加考核;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陕西省曙光应急救援协会的志愿服务、技能培训、技术交流等活动;
(三)享受陕西省曙光应急救援协会规定的各种相对应待遇;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分享本团体的信息资源及代表陕西省曙光应急救援协会进行对外交流的机会;
(六)推荐新会员;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陕西省曙光应急救援协会的章程,执行陕西省曙光应急救援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陕西省曙光应急救援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本团体的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陕西省曙光应急救援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有以下行为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宣布后生效:
(一)1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六个月不参加陕西省曙光应急救援协会活动;
(二)参加公益活动过程中私自离队超过三次;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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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3 17:56: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队务办 于 2019-1-3 17:58 编辑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陕西省曙光应急救援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陕西省曙光应急救援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陕西省曙光应急救援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陕西省曙光应急救援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处理本会的各项工作。本会各专项委员会是本会的专门性工作机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组织协调。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的职权
 (一) 具体执行常务理事会做出的决定;
 (二) 全面负责公益救援的业务管理、研究和制定项目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方针政策;
 (三) 负责本会的财务管理工作;
 (四) 开展国际交流和技术交流,负责和指导本会举办活动的审批和有关组织工作;
 (五) 开展多种经营和服务活动,广开经费来源渠道;
 (六) 讨论和批准对公益救援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士,授予其陕西省曙光应急救援协会的荣誉称号;
 (七) 根据本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并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八) 负责本会单位及个人会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监督与管理
(一)本会设监事会
    监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中选出,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各项规章制度,督促会员积极遵守国家法律和内部纪律,并公开招聘监督巡视员负责监督和检查。对协会的捐款管理、资助项目等进行跟踪检查监督,利用合适的方式向社会公示监督巡视报告。
(二)本会设应急救援委员会
    做为政府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组织和协调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事业。领导陕西曙光救援队开展应急救援和志愿服务行动。     应急救援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应急救援委员会每届任期同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三)本会设专业技术委员会,负责引进先进的应急救援技术,普及和推广安全减灾理念,组织制定团体技术等级标准。
    专业技术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专业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同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二十七条 陕西省曙光应急救援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陕西省曙光应急救援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陕西省曙光应急救援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同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陕西省曙光应急救援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陕西省曙光应急救援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陕西省曙光应急救援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陕西省曙光应急救援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外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技术等级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会在所属个人会员内实行协会技术等级制度,技术等级等同于国家应急救援员职业技能标准,分为:初级应急救援员(五级)、中级应急救援员(四级)、高级应急救援员(三级)、应急救援师(二级)、高级应急救援师(一级)。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员技术等级的申请、审批和升降管理由专业技术委员会负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陕西省曙光应急救援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陕西省曙光应急救援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陕西省曙光应急救援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陕西省曙光应急救援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陕西省曙光应急救援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8年10月27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陕西省曙光应急救援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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