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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队务办 于 2019-1-3 17:56 编辑
陕西省曙光应急救援协会 章程 (本章程经2013年10月30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16年12月18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修订。2018年10月27日第二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陕西省曙光应急救援协会;英文译名:Shaanxi Dawn Emergency Rescue Association;缩写:DER。 第二条 陕西省曙光应急救援协会是由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组成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是防灾减灾、安全知识宣导和突发事件紧急救援的专业团体,是社会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部分,是政府救援力量的补充和完善。
第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陕西省曙光应急救援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忠诚、友爱、感恩、互助、进步、爱国的基本原则,弘扬人道、博爱、团结、奉献的精神,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户外活动等方面为群众提供免费的专业救助,以“援自你我,爱在身边”为使命宣言,积极开展社区服务、受灾群众救助等公益志愿活动,促进社会文明和谐。
第五条 陕西省曙光应急救援协会的住所: 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副102号陕西省救灾救助和社会福利中心141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提供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技能培训。进行专项技术培训,抓好各类人群的应急技能训练,储训应急救援人才; (二)促进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在必要时提供专业救援服务。配合相关部门,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群众性户外运动及其他意外事故提供专业救援服务,协调和组织本省社会救援力量。做为政府救援力量的补充和辅助,规范应急救援相关志愿服务标准; (三)组织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参与和组织群众、学生及青少年等各类人群的志愿服务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形式,普及、宣传和推广安全知识,增强群众安全风险意识,提高自救、互救的能力;同时开展进行生态保护、扶贫帮困,敬老助学、社区发展等志愿服务活动; (四)组织或举办救援技术、装备的交流展示活动。增进同各地区及国内外救援机构之间的友谊和合作,促进我国应急管理事业的发展; (五)培育相关社会组织,进行项目咨询与管理。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能力培育、技术孵化、项目研发、项目监管、社区社会组织平台运营、社会组织孵化平台运营,提倡并促进社会服务社区化; (六)承接政府、社会防灾减灾救灾相关的购买服务,为社会公益救援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陕西省曙光应急救援协会的会员均为志愿者,会员种类按性质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一) 单位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各地市、区县、行业的志愿者组织或具备法人资格的社团、社会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相关机构,均可提出申请,经批准并交纳会费后,即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 个人会员:凡热爱应急救援事业的个人,均可申请入会,经批准,即可接纳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陕西省曙光应急救援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陕西省曙光应急救援协会的章程;
(二)身心健康,有加入陕西省曙光应急救援协会的意愿;
(三)热心公益救援事业,有志于推动公益救援事业的发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参加防灾减灾救灾技能培训并参加考核;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陕西省曙光应急救援协会的志愿服务、技能培训、技术交流等活动;
(三)享受陕西省曙光应急救援协会规定的各种相对应待遇;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分享本团体的信息资源及代表陕西省曙光应急救援协会进行对外交流的机会;
(六)推荐新会员;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陕西省曙光应急救援协会的章程,执行陕西省曙光应急救援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陕西省曙光应急救援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本团体的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陕西省曙光应急救援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有以下行为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宣布后生效:
(一)1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六个月不参加陕西省曙光应急救援协会活动;
(二)参加公益活动过程中私自离队超过三次;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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