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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攀岩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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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 15:08: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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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全国攀岩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背景

  《全民健身条例》将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作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许可条件。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攀岩明确作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其指导人员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经营者申请行政许可的条件。《办法》同时要求,已经开展目录中所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2013年11月1日前申请许可。

  目前,攀岩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技能鉴定的理论题库、考核标准等技术内容已正式通过审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其它条件基本配套完成。为适应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工作的时间和任务要求,在现有条件下合理配置工作资源,有序推进攀岩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开展,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登山运动管理中心共同研究制定了本方案。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按照统一考核标准、统一培训教材和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的原则,开展本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试点工作。

  (二)统一部署与单独申报相结合(5+N模式)。为优化配置工作资源,结合攀岩从业人群的分布,试点期间,总局先期确定5个考区承担全国的考核鉴定任务,即北京、江苏、广东、上海、广西等省、市。未设考区的省、市可推荐考生就近参加培训和鉴定,也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单独申报。试点期间,所有考区将统一调配考评员,统筹安排鉴定时间。

  (三)坚持边试点边完善的原则。在试点过程中逐步完善考核标准、完备鉴定等级,在广泛探索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科学规范的攀岩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鉴定工作模式。

  三、组织管理

  体育总局人事司负责试点工作的统一领导,总局职鉴指导中心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统筹协调,总局登山中心负责试点期间培训工作的审核与管理。省、市鉴定站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承担试点培训的机构负责本地区培训工作的开展。

  四、鉴定申报条件

  (一)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体育中等专科学校毕业证书。

  (二)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攀岩二级以上运动员等级证书,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3)高等院校体育专业专科(攀岩专项)以上毕业。

  (三)已取得中国登山协会助理级以上证书者。具体安排见附件2.

  四、培训实施

  (一)培训须依据《攀岩社会体育指导中培训大纲》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初级职业资格培训不少于84学时;中级职业资格培训不少于56学时。

  (二)承担培训工作的师资须取得由总局职鉴指导中心与中国登山协会共同颁发的攀岩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师资格证书。

  (三)试点期间,培训机构制定培训计划,经总局登山中心审核通过后,向所在省、市鉴定站申请鉴定。经审核通过的培训计划将在“体育职业资格工作网”(www.sportosta.gov.cn)及“中国登山协会网站”(cmasports.cn/ )上进行发布。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均可报名。

  (四)为提高工作效率,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将文件运转的程序确定为:已确定承担2013年攀岩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机构于培训前30日向总局登山中心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培训计划(含培训课程、课时、授课教师、场地情况等),并同步将电子邮件抄送至省、市鉴定站;总局登山中心于5日内完成培训计划审核,并以电子邮件形式回复培训机构审核意见(同步将电子邮件抄送至省、市鉴定站,并将最终确定的培训计划抄送总局职鉴指导中心)。培训计划审核通过后,培训机构提前20日向当地鉴定站申请鉴定。

  五、鉴定等级

  攀岩社会体育指导员按照国家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标准共分为四个等级。本次鉴定试点工作先期开展初级攀岩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和中级攀岩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共两个等级。其他级别待相关工作配套完成后再正式推出。

  六、鉴定实施及成绩发布

  设考区的鉴定站,考务工作按照按日常鉴定组织管理方式开展;试点期间,理论试卷及技能考核评分表现场密封,由总局职鉴指导中心统一阅卷,并进行成绩发布。

  七、相关要求

  (一)攀岩作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开展资格培训与技能鉴定的场所应符合攀岩场所开放条件的要求;培训机构和鉴定站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开展人员的培训与考核鉴定。

  (二)本阶段试点工作,重点要配合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人员资质许可的任务要求,承担考区的鉴定站既要兼顾考区与非考区的情况和特点,又要处理好新申请人员与换证人员的鉴定安排,工作难度大,情况复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提前谋划,根据本省、市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三)本次试点工作涉及部门广,程序多,各单位要加强沟通与配合,确保攀岩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工作顺利开展。对于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总局职鉴指导中心及中国登山协会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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