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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城市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的通知
来源: 民政部 民函〔2007〕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是指街道或社区组织对社区居民中有志于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人员进行登记、联系,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方便的制度。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十七大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 14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国城市全面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街道或社区为单位开展社区志愿者注册工作
凡在街道层面或社区层面成立社区志愿者组织的地方,可以依托社区志愿者组织开展注册工作;尚未成立社区志愿者组织的,可由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负责注册工作。提倡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公务员、技术人员、教师、青少年以及身体健康的离退休人员等加入志愿服务队伍。鼓励在社区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注册为社区志愿者。
二、统一编制社区志愿者注册证号
凡注册为社区志愿者的居民,负责注册的组织应向其颁发“中国社区志愿者证书”,并标明注册号码。“中国社区志愿者证书”由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志愿者工作委员会提供式样,各注册机构自行印制。全国统一按照有关的编制规则编制社区志愿者注册号码,并在中国社区志愿者证书上注明。注册证号由15位数字组成,第1—6位数字为注册组织所在地代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确定;第7—9位数字为注册管理代码,一般是指街道层面的志愿者组织或管理机构;第10—11位数字为注册机构代码,一般是指社区层面的志愿者组织或管理机构;第12—15位数字为注册社区志愿者个人代码,一般由所在地的注册机构根据社区志愿者注册的先后顺序确定。独立开展注册工作的机关、学校、部队、医院、企业等单位或组织,可以根据志愿者数量向所在地的注册管理机构申请注册机构代码,或者向所在地的注册机构申请相应的注册证号段。注册证书及注册证号全国通用,原则上“一人一号”,注册的志愿者可以终生使用。
三、以区(市、县)为单位建立中国社区志愿者注册管理系统
区(市、县)民政部门统一负责本辖区的社区志愿服务队伍建设工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相关社区志愿者组织应及时将社区志愿者的基本信息上报或上传至区(市、县)民政部门,促进社区资源服务信息交流。要将信息化引入社区志愿者注册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应以区(市、县)为单位建立“中国社区志愿者注册管理系统”。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及相关志愿者组织要充分利用该系统的查询、管理等功能,调节社区志愿服务的需求和供给,提高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管理水平,促进社区志愿者有关注册信息的互联、互通,为表彰先进及建立健全志愿服务回报机制提供客观依据。
四、大力开展注册社区志愿者培训活动
各地要因地制宜地开展社区志愿者培训工作,坚持培训工作的经常化、项目化,把社区志愿者初次培训、阶段性培训和临时性技能培训结合起来,不断提高社区志愿者的服务技能和服务水平。要加强对社区志愿者组织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社区志愿者注册证号编制规则,熟练操作社区志愿者注册管理系统,熟练掌握志愿服务政策、知识和技能等内容的培训,充分发挥社区志愿者组织在组织动员社区居民开展志愿服务、反映志愿者诉求等方面的作用。
各地民政部门要将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作为当前完善社区服务体系的重要方面,摆在突出位置,积极稳妥地推进。要逐步将指导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的经费列入社区建设工作年度经费预算中,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申报等有效途径,推动社区志愿服务持续、深入发展。对社区志愿服务活动中贡献突出的志愿者组织、志愿者及相关单位,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表彰奖励,让志愿服务精神发扬光大。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部里反映。
有关社区志愿者注册管理系统的使用、培训、维护等具体工作,部里委托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志愿者工作委员会负责。
民政部
二OO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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