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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安全重大事故处理程序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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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5 14:34: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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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参考并未实施)
    第一条  为做好登山户外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登山户外安全事故是指:  
       (1)造成海外登山户外爱好者人身重伤、死亡的事故;
       (2)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失踪,造成5人以上受伤。
       (3)有组织的登山户外团队意外遇险。
    第三条  重大登山户外安全事故发生后,报告主管单位,并按本程序做好有关事故处理工作。
    第四条  事故处理原则上由事故发生地区政府协调有关部门以及事故责任方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必要时可成立事故处理领导小组。
    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报告单位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工作,保 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单位如不属于事责任方或责任方的主管部门,应按照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的部署做好有关工作。
    第六条  在公安部门人员未进入事故现场前,如因现场抢救工作需移动物证时,应做出标记,尽量保护事故现场的客观完整。
    第七条  有伤亡情况的,应立即组织医护人员进行抢救,并及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
    第八条  伤亡事故发生后,报告单位应在及时组织救护的同时,核查伤亡人员的团队名称、国籍、姓名、性别、年龄、护照号码以及在国内外的保险情况,并进行登记。有死亡事故的应注意保护好遇难者的遗骸、遗体。对事故现场的行李和物品,要认真清理和保护, 并逐项登记造册。
    第九条  伤亡人员中有海外登山户外爱好者的,责任方和报告单位在对伤亡人员核查清楚后,要及时报告当地外办和四川登山户外运动协会紧急救援协调机构;由后者负责通知有关方面。四川登山户外运动协会紧急救援协调机构在接到报告后,还将及时通知有关国际急救组织;后者做出介入决策后,有关地方要协助配合其开展救援工作。
    第十条  伤亡(失踪)人员中有海外登山户外爱好者的,在伤亡(失踪)人员确定无误后,有关组团俱乐部应及时通知海外俱乐部,并向伤亡者家属发慰问函电。
    第十一条 在伤亡事故的处理过程中,责任方及其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伤亡家属的接待、遇难者的遗体和遗物的处理以及其他善后工作,并负责联系有关部门为伤残者或伤亡者家属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1)为伤残人员提供医疗部门出具的“伤残证明书”;
        (2)为骨灰遣返者提供法医出具的“死亡鉴定书”;丧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书”;
        (3)为遗体遣返者提供法医出具的“死亡鉴定书”;医院出具的“尸体防腐证明书”,防疫部分检疫后出具的“棺柩出境许可证”。
    第十二条 责任方及其主管部门要妥善处理好对伤亡人员的赔偿问题。报告单位要协助责任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伤亡人员及其家属进行人身伤亡及财物损失的赔偿;协助保险公司办理购买入境登山户外保险者的保险赔偿。
    第十三条 事故处理结束后,报告单位要和责任方及其他有关方面一起,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安全管理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四川登山户外运动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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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6 22:41:0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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