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智慧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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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关于户外AA活动责任划分的权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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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1 18: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明月窗 于 2012-8-31 18:25 编辑

     2007年,驴友“手手”河道扎营被山洪冲走以后,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发贴人被认定为“头驴”,应对手手的死承担60%的责任,其余同行“驴友”共同承担15%的责任。判定,手手的12名“驴友”赔偿手手父母21万元的人身损害与精神损害赔偿。判决一出,震惊国内外诸多“驴友”。

     手手绝对不是第一个遇难的“驴”,却第一个被载入户外活动“史册”———第一个向同行“驴友”索赔的“驴”。   

     自这个错误的判决以后:

   “驴头”们说:“以后可不敢组织了,回头人家状告你喝茶烫着了、酒精中毒了、鱼刺扎着了、辣椒呛着了,咋办?”

     全国每位参加活动的的“驴友”也感觉人人自危。
   
     此事件引起了全国“驴友”关注。

     后来,同行驴友组成律师团,上诉终审认定:团队中的每个人,责任关系是均等的。虽有互相帮助义务,但只是道义上的。手手的死亡显然属于自然灾害,因此撤销原判。

   
背景:

   
户外运动在我国已有20多年的历史。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随着网络的发展,迅速发展成为人们热爱的一项运动。截至2004年,我国全国户外网站接近500个,主要集中在广东、北京、上海、四川。

    参照国外两三百年户外探险的既有规则,我国形成了适合国情、习惯俗成并为广大驴友自律遵守执行的基本规则。“最根本的规则精髓在于强调个人的行为自主性和风险自济性,不容将个人事务和安全责任依赖于他人或者团队。”据可查资料不完全统计,因户外运动而导致遇难死亡总数已经超过万人。 但手手家属是第一个向同行“驴友”索赔的。或许正是这些精髓已经植根于“驴友”之中,乍听到相约同行的他们被判要对手手的死负责之时,“驴友”们震惊了。     

 国内“驴行”约定俗成的户外运动基本规则:实行自主判断、自愿参加、自由组合、自备装备、自力完成、自负费用、自担风险原则;提倡互相关怀、助人为乐、同舟共济、遇险救援的团队精神和道德风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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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1 18:3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阿涩:反对,因为我觉得可是人的生命是最重要的。领队的责任更大,他应该更专业,更坚持,这才是一个领队应该承担的责任。而不是……

  鲜文敏:是这样的,你又在把一个商业活动,跟一个自助活动相比,这完全是不能比的。专业人士有可能为这60块钱提供服务和保证生命吗?这是不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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