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3229|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扶老助老] 托老所老人走失死亡 家属分赔偿对簿公堂

[复制链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6-11-15 22:34: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94岁的老人刘恒(化名)从托老所走失,在垃圾场被发现时已经死亡,家属因此获赔20万元。由于赔偿款被孙子刘建强(化名)全部拿走,刘建强的3个叔叔遂将其告上法庭。昨天记者获悉,密云法院判决刘建强属于不当得利,应返还3个叔叔各5万元。

2014年7月28日,94岁高龄的老人刘恒从托老所走失。同年8月1日在密云一垃圾场找到,但是老人已经死亡。经协商,托老所一次性补偿老人家属20万元。在转账时,托老所按照老人的孙子刘建强的要求,将款打入其银行账户。为此,刘建强的3个叔叔将刘建强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应得份额。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恒与老太张云兰(1952年因病去世)育有四子,刘大(1993年去世,刘大之妻1994年去世)、刘二、刘三与刘四,刘建强系刘大之子。刘恒走失死亡后,其家属与托老所负责人签订协议,约定由托老所一次性补偿20万元;双方签订协议后互不追究一切责任,后托老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20万元汇至刘建强农行账户。

开庭审理过程中,刘建强称诉争的20万元系托老所给付其个人的“封口费”,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依据查明的实情,本案诉争的20万元系托老所因刘恒老人走失死亡,对其家属的一次性补偿,该款应归刘恒的合法继承人共有。刘建强作为刘恒继承人之一,无权占有全部补偿款,其行为已经构成不当得利。刘二、刘三与刘四作为刘恒的继承人,对于其应继承部分有权要求返还,判决刘建强返还3个叔叔各5万元。

今年2月份,因刘建强未主动给付案款,刘二、刘三与刘四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刘建强已经给付3万余元。鉴于双方系亲属,于7月双方商定好刘建强必须从自己每月工资中拿出部分用于履行义务,目前还在进一步履行中。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 2016 92V.ORG  陕ICP备13010018号-1 陕西省曙光应急救援协会
©2016 92v.org Interactive. All rights reserve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