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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 款 倡 议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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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2 13:04:2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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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队务办 于 2015-5-20 10:18 编辑

捐 款 倡 议 书
尊敬的队友,你们好!
    2013年9月24日,在黄柏塬“金字塔”附近传来噩耗,驴友杨永肖参加第三届“尖峰力量”太白远征公益活动中遭遇大风、暴雨、降温等恶略天气出现失温症状,虽然活动领队积极采取保温急救措施,但最终无果,不幸遇难。
    此次活动是由陕西户外运动联盟、太白国家森林公园共同发起的第三届“尖峰力量”太白远征公益活动。陕西曙光应急救援协会承担保障义务,太白森林公园提供活动场所、享有冠名权等。
    该事件发生后,遇难者杨永肖的父母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将我协会、太白森林公园、陕西户外运动联盟作为共同被告诉于陕西眉县人民法院,请求我协会在内的三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483280元(以城镇户口赔偿标准计算)、丧葬费19521.6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合计为526681.6元整。眉县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给我协会送达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我协会是活动的承办方,太白森林公园是协办方,陕西户外联盟是临时成立的民间组织,活动结束后自行解散。同时认为,遇难者杨永肖报名参加高危险线路穿越活动,表明其愿意承担与其自身能力相符的风险后,对其损失应承担一定后果;太白森林公园也是组织者,也应对遇难者给予一定补偿;我协会虽尽到了保障义务,但为提供高安全度保障服务,也应承担责任。故此,遇难者杨永肖承担50%责任、我协会承担40%责任、太白森林公园承担10%的责任。扣减保险公司支付的款项,认定原告的损失为326681.6元。我协会按40%责任划分,应承担支付130000元(含已支付的40000元)。
    在此,我协会法务部认为眉县法院的判决存在如下问题:
    1、原告在一审中以人身损害赔偿纠提起的诉讼,适用法律为《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我协会定位为工商登记过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机构,在庭审过程中也没有改变法律关系,而一审法院以健康权纠纷,适用《侵权责任法》做出的判决,其做法欠妥。
    2、杨永肖本身为非城镇户口(农村户口),一审原告没有提供遇难者杨永肖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的情形下,眉县法院仅凭一张社区“证明”认定杨永肖在“…西一路开一间秦艺轩”画店,且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做为其城镇户口的依据,明显欠缺证据。
    3、眉县法院在查明中称“…华商报报导:杨永肖为自由职业,靠字画为生…”,我协会代理人在一审中始终没有见过该证据,一审也未组织当事人质证,其做法于法有悖。
    综上简述,我们认为判决存在部分问题,但生命太宝贵了,拥有健康和生命是我们每个人的梦想,遇难者杨永肖的父母正在遭受这失去亲人的折磨,白发人送黑发人,让人痛心疾首、苦不堪言。
    鉴于此,出于人道主义精神和人文关怀,协会决定放弃上诉权,参考判决给予遇难者家属补偿。但是,我协会是一支由志愿者组成的队伍,经费来源于志愿者缴纳会费及社会爱心捐助。故此,我会在队内发起倡议书,募捐补偿金。
    队友们,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爱的暖流绵绵不断,源远流长。我们帮助了那么多素不相识的朋友,杨XX在我们负责保障的活动中不幸遇难,我们更要伸出援助之手,用我们的爱心和责任心给予他的家人更多的帮助,虽然我们与他们素不相识,但爱心与真诚是没有界限的!
                                                         陕西省曙光应急救援协会
                                                             2015年5月10日

捐款名称:  陕西省曙光应急救援协会
捐款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南院门支行
捐款账号:  3700020419200088755
转账时,请注明“太白远征捐款”

附:陕西眉县法院(2014眉民初字第0105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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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2 21:09:3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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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2 21:11:54 | 只看该作者
大家能帮的都帮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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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2 23:17:19 | 只看该作者
为我们的明天更加美好,支持捐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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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2 23:17:43 | 只看该作者
支持协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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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3 23:34:1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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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4 00:03:4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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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4 00:07:52 | 只看该作者
支持协会,同意捐款,与总队共度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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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4 13:24:25 | 只看该作者
支持捐款,与曙光共度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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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5 04:32:2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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