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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醒示] 现实版“熊出没”事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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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7 10:15: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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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导语:
  孩子惨遭横祸,谁的责任?仅仅是怪孩子太贪玩?仅仅是怪家长太疏忽?真相到底是怎样的?


  事件概述:
  10月18日15时,河南平顶山河滨公园内,一名9岁男孩在看熊时,右胳膊被熊咬掉。
  10月18日下午出事后,有3人赶到平顶山152医院留下5000元钱就走了,孩子转至郑州后,园区没人来看望孩子
  10月18日11点左右,被咬男孩在郑州完成截肢手术。
  10月20日下午4点30分许,园方一行人径直走向乐乐所在的病房,留下2万元钱就走了。
  同类事件(排版与主事件会有所不同):
  2014年10月10日,美3岁幼儿掉入动物园虎山被咬成重伤
  美国阿肯色州小石城动物园发生严重事故。一名3岁幼儿因掉入美洲虎展区而被咬成重伤。事发前,这个男孩在自家亲人帮助下,站在虎山外墙护栏上,结果不慎失足掉进约5米深的虎山,并被一头美洲虎咬伤了脖子。动物园工作人员闻讯赶到现场后,一边使用灭火器驱赶美洲虎,一边探身进入虎山,用钩子将孩子救出来送往医院抢救。
  12月7日,7岁女孩动物园喂猴 被猴一口咬断手
  16时许,7岁女孩王佳音(化名)右手食指被猴子咬断,痛得直掉眼泪。王佳音说,她的右手食指是在安顺动物园给猴子喂花生时,被铁笼中的猴子咬断的。
  一问:男孩被熊咬伤该谁担责?家长及动物园各执一词
  家长看法:孩子被熊咬伤,是因园方安防管理不到位
  事发后,小乐的小姨张女士向记者透露,她专门问过小乐,小乐称是从钢管防护栏的空隙处过去的,他刚一接近黑熊笼舍,就被从缝隙中伸出的熊嘴给咬住了。孩子受伤住院后,公园方面的负责人连面都没露一下,只是垫付了5000元的住院费。动物园的管理方应该负责游人起码的人身安全,不足10岁的孩子独自去动物园看凶猛的黑熊,被咬时身边竟没有一个人。
  以前平顶山市河滨公园动物园内就已经发生过类似的黑熊伤人事件,但动物园并未重视起来,导致这次又发生黑熊咬人事件。正是因为动物园内的安全防护措施太简陋,熊舍防护网破损才导致黑熊伸出嘴巴咬伤人。
  园方说法:孩子翻越护栏将手伸进笼子里才会被咬伤
  对此,河滨公园主管动物园的谢副主任认为,动物园的安全措施一向做得很好,防护栏和警示语到处都是。孩子是自己翻越护栏,将手伸进笼子里给黑熊喂食,才会被黑熊咬伤。
  至于用了20分钟左右才将黑熊制服取出被黑熊咬掉的手臂,谢副主任则表示,当时黑熊见血后正处于兴奋状态,即便是跟黑熊熟悉的饲养员也不敢贸然进入,后来还是动物园管理人员从后面给黑熊喂食的地方将咬断的手臂取出。他们第一时间将孩子送往医院,并交齐了医药费用。
  二问:事件暴露出了什么问题?
  事件暴露出了动物园的安防管理措施不到位,存在防护栏设施简陋的安全隐患以及管理员未经常巡视的不安全行为;家长未尽到监管责任,存在忽视幼儿安全的不安全行为;幼儿未按动物园内规定游玩,存在贪玩的不安全行为。
  德国一个名叫帕布斯﹒海恩的人,经大量研究后发现了一个规律:“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都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它所揭示的“事故背后有征兆,征兆背后有苗头”的道理。
  三问:相关条例对动物园动物袭人责任是如何认定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管理人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据此规定,如果园方在醒目位置已经张贴禁止喂食的通告,或能证明其已经向游客告知不许喂食,且有相应的防护措施禁止游客喂食,那么园方是无需承担侵权责任的。否则,园方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怎样规避动物袭人事件发生?
  家长方面:
  1. 幼儿不能翻越栅栏。不要脸贴、手扶隔离网。要和隔离网保持距离,以免被动物抓伤、咬伤;
  2. 在能和动物近距离接触的景点,不要逗动物玩,也不要拿好吃的东西喂动物;
  3. 家长应对幼儿严加看管,禁止幼儿近距离喂食动物,在安全范围内进行活动;
  4. 家长应严禁帮助幼儿翻越外围护栏;
  5. 家长应对幼儿进行家庭教育以及安全教育;
  动物园方面:
  1. 对于烈性动物要加强科学的驯养,达不到标准就不能展出。
  2. 对于处于求爱期、孕产期、哺乳期的动物要给它们也放个假,不参与展出。
  3. 对于笼舍的锁头、笼舍需要经常检查,及时排除隐患。
  4. 动物的笼舍,应该是游客和动物都伸不进和伸不出手掌的。最为重要的则是,现场必须有安保人员执勤,发现问题及时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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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7 15:46:03 | 只看该作者
警示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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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4-11-27 21:36:57 | 只看该作者
警示阿 希望有关方面不要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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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4-11-27 22:13:2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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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11-28 00:50:1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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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8 10:36:2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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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4-12-2 09:59:41 | 只看该作者

警示阿 希望有关方面不要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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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4-12-4 09:37:08 | 只看该作者
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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