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曙光救援“紧急救援基金”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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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8 13:50: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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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应急救援行动的正常开展,经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成立“紧急救援基金”,管理规则依据中国红十字会紧急救援基金管理办法拟定。

“紧急救援基金”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基金的名称为“紧急救援基金”。
第二条 宗旨
      弘扬“人道、博爱、团结、奉献”的曙光精神,促进陕西紧急救援救助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第三条 依据
      本基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执行基金发起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相关条款,《合作协议》未规定的,执行《陕西省曙光应急救援协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四条 基金的性质
      本基金是由陕西省曙光应急救援协会(以下简称:曙光救援)和西安市碑林区社区应急救援中心(以下简称:救援中心)合作设立的非公募紧急救援专项基金。
第五条 基金来源
(一)接受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公益机构与个人的捐赠;
(二)组织开展专项筹资活动及合作项目募集的资金;
(三)进行基金增值运作取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 基金用途
      本基金用于支持以应急救援信息平台的建立和后续发展运作为基础的紧急救援救助项目,具体用途为:
(一)紧急突发事件的救援、救助;
(二)紧急救援装备建设及相关人员的培训;
(三)紧急救援信息平台、指挥中心、应急医院及分支机构建设;
(四)与紧急救援有关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五)紧急救援相关政策与课题的调查研究;
(六)紧急救援基金的宣传筹资项目;
(七)与紧急救援有关的其他用途。
第二章 组织
第七条 管理机构
      曙光救援和救援中心共同成立紧急救援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本基金的决策管理;设立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管理。
第八条 人员组成   
      管委会由八名成员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委员五名,分别由基金发起方派员并邀请社会专业人士担任;管委会办公室设在陕西省曙光应急救援协会,工作人员由管委会选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三名。
第九条 会议制度  
      管委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决议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委员有事不能参加会议,可以请假,但不得委派他人﹚。
第十条 职责
(一)管委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本基金管理规则的制定和修改,审议基金使用方案,对下设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管委会办公室是本基金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管委会的决议,负责受理项目申请,制定实施和执行方案,处理日常工作事务;
(三)管委会负责定期向基金捐助者公布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的情况,做到管理规范,财务公开,决策透明;
(四)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保管
      本基金由受捐机构陕西省曙光应急救援协会依据国家规定统一负责保管。
第十二条 基金使用
      本基金的使用计划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拟定后提交管委会全体会议研究决定﹙①尊重捐赠者意愿;②原则上保证20﹪的基金积累,70﹪用于救援事业或产业的发展,10﹪用于工作费用。﹚,并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该使用计划的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
      管委会办公室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具体使用项目进行初选,整理项目文件提请管委会会议审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投赞成票方可通过决议,通过的项目决议由办公室通知财务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文件
1、项目可行性报告;
2、项目立项审批证明文件;
3、项目执行预算方案;
4、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
      办公室负责建立基金档案,对基金的来源、使用、筹集和项目执行情况做出详细记录。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信息发布
      管委会负责本基金信息的对外发布。此信息包括财务报告、人事安排及其它重大事项。
第五章 财务制度
第十七条 专用账户
      本基金在中国建行开立专用账户,所募资金统一进入该账户,由陕西省曙光应急救援协会为捐款人开具专用捐款收据。
第十八条 会计制度
      本基金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制度》,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陕西省曙光应急救援协会有权提取不超过基当年所募资金的10%做为管理成本﹙其中5﹪用于紧急救援基金办公室的办公费用﹚。
第十九条 财务审计
      本基金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必要时,管委会可以邀请国家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对本基金进行专项财务审计。
      根据《国务院基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基金每年的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条 管委会责任
      管委会组成人员及下设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管委会有权要求派员单位重新派遣,被替换的人员不得再次进入管委会或下设机构工作。由于管委会成员工作失职给本基金造成损失的,该成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专用账户管理责任
      本基金专用账户必须接受管委会的监督管理,负责具体管理该账户的人员,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经管委会批准的款项。陕西省曙光应急救援协会承担专用账户资金保管责任,管委会承担基金决策使用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合作方责任
      由于合作一方的违规行为给本基金运作造成损失,违规一方必须对损失给予充分赔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生效日期
      本章程自2014年2月1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解释权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管委会,对本章程的任何修改须经管委会三分之二成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其它
      有关以上未备之细则,由管委会在不违背本基金宗旨和规则的前提下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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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8 16:01:5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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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8 17:20:27 | 只看该作者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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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8 19:39:56 | 只看该作者
支持!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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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8 20:57:00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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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8 21:52:1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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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8 22:26:5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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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9 09:36:3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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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5 10:34:1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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