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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玩滑翔伞致残 诉活动组织者获赔7.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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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 1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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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运动蓬勃发展,人们选择登山、滑翔、滑雪等种种户外活动,发生受伤的几率也相对增加,引发的法律纠纷也随之增多。东城法院调研相关案件,发现组织者不少以免责声明当护身符,但从法律上看,这个护身符根本无效。
案例
玩滑翔伞摔成伤残
在东城法院此前审理的一次户外运动引发的案件中,原告武女士通过网站参加滑翔伞飞行活动,在永定河河滩上穿上鞍具时,还未起飞即被吹到空中四五米高处,后被重重摔下。武女士到很多医院求医,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将活动组织者起诉,索赔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7万余元。
活动组织者称,自己不是教练,而且已在网上告知活动的危险性,声明意外伤害责任一律自负,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最终认定,组织者未遵守国家关于报批、保障、资格、训练等管理规定,擅自组织飞行活动,虽然在网上公布了一系列免责声明及安全保险警示,但依据法律规定,其免责条款应为无效,对原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组织者赔偿各项费用7.8万余元。
解读
免责声明不是护身符
法院表示,活动的参与者受到实际伤害,组织者不能以一句“我不是教练”可以推脱责任。东城法院法官表示,个人组织者通常以网上发帖等形式召集参与者,是爱好或熟悉运动的个人,具有非营利性质,认定其组织者身份即其对户外运动的计划或运行是否具有控制能力。
对于免责声明的效力,法官认为,这属于组织者单方法律行为,组织者与参与者未经协商一致,在双方当事人间不具约束力。即使组织者与特定活动参与者间签订免责协议的,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应认定相关协议无效。
赔偿限人身和精神损害
法官介绍,组织者还要承担安保义务。损害认定上,由于相关司法解释仅规定了人身损害,不涉及财产权保护,损害应包括参与者所受的人身损害及相应精神损害赔偿,不包括直接财产损害。因果关系认定上,个人组织者违反安保义务一般表现为不作为,在认定因果关系时可采用限制性可预见标准,看组织者是否能预见损害的大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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