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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V陕西曙光救援队关于警灯、警报器管理使用规定 为加强应急救援车辆的管理,维护救援队形象,规范警灯、警报器的使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公安部《关于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的规定》、省公安厅《关于严格管理特种车辆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就警灯、警报器使用管理规定如下: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以上四类车辆需要申领安装警灯、警报器的,使用者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申请领取使用证的规定,持单位代码证、行驶证到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领取审批表。 二、审批表必须按项填写详细、清楚,并加盖单位公章,到所在辖区交警大队(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市交警支队秩序处,经由处领导审核同意后,报主管支队长审批。然后到支队办事大厅车辆通行证窗口办理《警灯、警报器使用证》、进入微机存档,登记备案。 三、对末经批准使用警灯、警报器的,交警将当场收缴警灯、警报器,并给予处罚。 四、使用警灯、警报器时,使用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车辆年检合格、车况良好、无违法记录。 2、车辆由专人驾驶,并指定具体责任人。 3、非在执行紧急任务并遇有车辆受阻时不得使用。 4、两辆以上接续行驶的车辆,除第一辆可以使用警报器外,其他车辆不得使用警报器。 5、安装警灯的车辆除交通勤务车辆外,不得在市区道路做前导开道。 6、22时至次日5时在有人员居住区内不准使用警报器。 六、公安、消防车辆所使用的警灯为红灯;救险车辆所使用的警灯为黄灯;救护车辆所使用的警灯为蓝灯。 附注: 审批工作流程 1、车辆单位需要办理警灯、警报器使用证的,应当向所在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审批表。 2、初审工作由各辖区交警大队负责,由秩序管理部门对车辆的检验情况、违法记录、车容车况进行查验。符合办证条件的报送负责秩序管理工作的大队长审批。 3、区交警大队初审后,报西安市交警支队秩序处复核,符合条件后报主管支队长审批。 4、审批合格后,由秩序处办证窗口办理《警灯、警报器使用证》、进入微机存档,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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