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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开门立法,深圳如何树起新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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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8 16:57: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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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之中国,社会组织风起云涌。时势造英雄,推进社会组织建设仍需群策群力,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现广发英雄帖,召集各路英雄豪杰,共商社会组织立法大计”,这样一封江湖气十足的“英雄帖”,日前出现在深圳市民政局官方网站。该局悬出重金,向社会征集社会组织管理的地方立法建议,“无论是完整严谨的法律草案,还是只言片语的真知灼见,都一概欢迎”。

       开门立法,向社会各界征集立法建议,这事情越来越常见,深圳此次针对社会组织立法的“英雄帖”,迎合并试图更有力地激活这一方式。通过现金奖励优秀草案文本的做法,希望有更多专业、热心的机构和人士出招。具体到社会组织立法领域,由于上位法的长期缺位,使得地方立法实践与社会组织的发展都遭遇瓶颈,但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也为地方创新提供了较宽松的环境——— 如何管理,怎样立法,是进一步向社会赋权,还是逆向扩大部门权力?

       开门立法是个好事,同时也是中共十八大以来,明确宣示要予以加强的领域,“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还首次写入了十八大报告。开门立法越来越多,或从一个侧面印证,国家立法民主化的进步,同时也可以说在表明一种自信。

       以怎样的方式践行和推进立法行为的透明、开放,经验有,教训也不少。开门立法是一句话,但具体到立法程序中却不仅是一个开放的姿态,更应当内化为一种潜意识中的立法思想与行为逻辑。此前常见的操作中,开门立法被相对狭隘地理解为听取公众意见,也就是在法律草案出台后,设定一段征求意见的时间,意见收集到多少,采纳了多少,变得不那么重要,听取意见这个环节与形式,成为某种单一的衡量指标。但事实上,立法的开放性,绝不仅仅是某一个立法环节所展现出的有限开放,而应当从立法动议到法律草案、从立法辩论博弈到法案颁行,整个过程向社会敞开大门。

       2013年开始,广东省人大开始尝试委托高校等专业组织,承接地方性法律草案的起草,这与此前比较常见的官方出台草案文本,再组织高校学者座谈、论证、提意见的方式有很大区别。起草主体的逐步开放,事实上也有助于打破“部门立法”这一困扰中国法治进程的痼疾。而此次深圳对社会组织立法的“英雄帖”形式,则可视为对公民和社会组织参与立法的更进一步推动。

       立法活动面向社会征求意见,需要避免和警惕的是,先以某个相对严苛的草案示人,引发社会讨论、甚至各界反对,再以虚心采纳民意的姿态取消某个反对最甚的条款,但最终出台的文本,可能依然是一个部门扩权、社会活力削弱的法案。立法活动的民主与开放,同样需要立法者的足够坦承,需要接受简政放权、依法行政的拷问,以及更高标准的合法性、合宪性审视。而在此背后,依然是立法决策和话语权的归属,以及博弈的充分与公开。

       开门立法不仅是也不能仅是立法过程的其中一个环节,无论是此前草案出来再征求意见,还是现在开门广邀各路英雄参与草案文本生产。既然是广泛听取了各方意见,甚至可能收到各界提交的草案文本,那么在后续的立法决策流程中,对意见建议的分类整理,采纳与否,不采纳的理由陈述,都应有更制度化的刚性要求。门不能开一会儿就又闭上了,更不能闭门之后再杳无音讯。这是对开门立法逐步完善过程中的更高要求,但其实也是最基本要求。此前有媒体报道称,不少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立法草案,收到的社会反馈寥寥,由此亦可窥见,征求意见的无反馈,对社会参与立法的热情将有非常大影响。

       深圳此次开门立法的广发“英雄帖”,希望有更多探索,对立法活动的全程透明带来更进一步的推动,不论是草案文本,还是最终的立法决策。门开了,就不要再关上。更真诚地听取各界意见建议,更有诚意地对收集到的意见做梳理和反馈,深圳理应树起全程开门立法的新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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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8 18:38:3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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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8 19:18:3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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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8 22:12:03 | 只看该作者
怎么有点象星光大道一样,有老百姓展示自我的平台了,好、老百性要出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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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9 12:52:37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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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9 13:27:0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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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1 13:28:3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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