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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社区公共场所紧急救援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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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1 19:15:3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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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台灯 于 2013-10-11 19:17 编辑


前    言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北京市亚运村安慧里社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邢建喜、丁卓、裴振仑、梅松、张惠才。

引    言   
       为提高社区公共场所紧急救援能力,规范社区公共场所紧急救援管理,降低突发事件带来的生命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标准在研究、分析公共场所各类突发事件特点的基础上,提出了社区公共场所紧急救援管理的要求和措施,用以指导和规范社区公共场所的紧急救援管理工作,提高其紧急救援能力。规范紧急救援管理行为,建立风险自查、隐患自除、事故责任自负的自我管理与约束机制,达到降低风险、减少突发事件所带来的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社区公共场所紧急救援管理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立社区公共场所紧急救援管理的主要内容、制度建设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社区公共场所紧急救援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住宅。  注:公共场所主要包括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餐饮娱乐场所、学校、医院、活动场馆、商(市)场、车站、机场、码头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000—2000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3.1 社区  community  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3.2  组织  organization  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得到安排的一组人员及设施。  示例:公司、集团、商行、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慈善机构、代理商、社团或上述组织的部分或者组合。
注1:安排通常是有序的。 注2:组织可以是公有或私有的。  [GB/T 19000-2000中3.3.1]
3.3  危险源  hazard  可能造成人员死亡、伤害、疾病、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
3.4  风险  risk  特定危害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结合。
3.5  风险评价  risk assessment  评价风险程度并确定其是否在可接受范围的全过程。
3.6  突发事件 emergency  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3.7  紧急救援  emergency  assistance  在紧急状态下应对突发事件(3.6)所采取的有效控制。
3.8  紧急救助员  emergency assistant  当发生危害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承担先期处置、组织和帮助遇险或受灾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活动的人员。  
3.9  紧急救援管理方针  emergency assistance management policy  由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就组织(3.2)的紧急救援管理正式表达的总体意图和方向。
3.10  紧急救援管理体系  emergency rescue management system  组织(3.2)管理体系的一部分,用来制定和实施其紧急救援管理方针(3.9),并针对危险源(3.3)实施有效控制。  
注1:管理体系是用来建立方针和目标,并进而实现这些目标的一系列相互关联的要素的集合。 注2:管理体系包括组织结构、策划活动、职责、惯例、程序、过程和资源。
4  基本原则    组织在社区公共场所紧急救援管理工作中,应符合社区紧急救援管理体系的要求,以避免事故发生或降低突发事件所带来的生命财产损失。  组织在实施紧急救援的同时应遵循以自救和求救为主体的施救原则,以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所带来的生命财产损失。
5  主要内容  
5.1  危险源分析和风险评价
5.1.1  危险源分析  组织应建立、实施社区公共场所紧急救援管理体系,采取科学、合理的有效方法,对危险源进行分析,分析对象应考虑:  a) 社区公共场所内的公众的活动;  b) 社区公共场所内的设施、设备完好状况;  c) 社区公共场所以及周边重大危险源、重要设施的布局情况。
5.1.2  风险评价  组织应对其分析出的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价,确定其风险程度,应依据: a)相关的法律、 法规、标准;  b)其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后果的严重程度。
5.1.3  评价记录  组织应将危险源分析和风险评价的结果分别形成文件。组织应及时修订危险源内容和风险评价的结果。
5.2  措施  组织应根据社区公共场所内的活动特点和设施、设备状况显现出的风险,采取如下措施: a) 制定相关的管理文件并规定职责;  b) 设置紧急救援的安全标识;  c) 配备安全保障设施;  d) 限制进入公共场所的人数;  e) 保证社区公共场所建筑、设施、设备符合安全要求; f) 及时发现并制止公众的不安全行为;   g) 根据规定配备紧急救助员;  h) 将安全管理要求及相关应急措施对公众进行宣传教育等。
5.3  紧急救援
5.3.1  自救  组织对突发事件的自救应包括:  a) 健全和完善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  b) 组织应具备一支有能力针对突发事件实施紧急救援的紧急救助员队伍;  c) 突发事件处置:  ——启动内部救援系统,迅速控制危险源,实施自救;  ——控制现场秩序并迅速进行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遇险人员。 ——紧急救助员实施对伤者的紧急救治。  
5.3.2  求救  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组织应立即向相关专业部门求援,并予以必要的配合。
6  制度建设
6.1  管理方针  最高管理者应确定本组织的紧急救援管理方针,并在紧急救援管理体系中确保: a) 适合社区公共场所活动的特点; b) 形成工作文件;  c) 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并持续改进;  d) 建立和评审紧急救援管理目标和指标; e) 对公众进行安全和救援知识的培训等。
6.2  目标和方案  
6.2.1  目标  组织应针对其内部工作职能,采用工作文件规定紧急救援管理目标和指标。目标和指标应符合紧急救援管理方针,包括对风险分析、危险源控制、应急预案编制、紧急救助员的配备、持续改进和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承诺。
6.2.2  方案  组织应制定、实施社区紧急救援管理的方案,其中应包括: a) 规定组织内职能部门的职责; b) 紧急救援设备、设施的配备; c) 实现紧急救援方法和时效性等。
6.3  职责和权限  
6.3.1  要求  组织应对其内部部门的作用、职责和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形成工作文件。
6.3.2  管理者职能  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应任命紧急救援管理的主要负责人,明确职责和权限,以便:  a) 确保按照本要求的要求,建立、实施和保持紧急救援管理体系;  b) 向最高管理者报告紧急救援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以供评审,并提出改进建议。
6.4   文件  6.4.1  紧急救援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主要文件: ——紧急救援管理方针、目标; ——紧急救援职责;  ——紧急救援设施配备;  ——紧急救援教育、培训;  ——紧急救助员的配备及技能要求; ——紧急救援实施方案等。
6.4.2  信息沟通  组织应以文件的形式,对社区公共场所紧急救援相关的信息进行有效沟通,包括:  a) 信息报告  确保组织内部部门之间、员工之间对紧急救援相关信息进行相互沟通,明确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紧急救援信息接收和通报程序; b) 信息传递  组织应明确与外部相关部门、机构就紧急救援相关信息沟通的方法和程序。   沟通内容包括:  ——社区公共场所紧急救援管理方针的制定和评审; ——社区公共场所紧急救援管理信息的变化; ——突发事件情况的报告; ——事故处理结果的通报;  ——社区公共场所安全管理人员与紧急救助员的配备情况等。
6.4.3  文件控制  组织应对紧急救援管理体系所要求的工作文件进行控制,对工作文件的管理应确保:  a) 负责人对文件进行审批;  b) 必要时对文件进行评审和修订; c) 专人管理文件;  d) 对外来文件的接收和处理; e) 对文件的归档管理等。 6.4.4  运行程序控制  组织应根据紧急救援工作的指标制定救援程序。救援程序应注重: a) 实施紧急救援程序的可操作性;  b) 在紧急救援程序中规定原则与方法; c) 将紧急救援程序和要求及时通报各相关方。
6.4.5  主动性检查  组织制定的紧急救援管理文件中,应规定对安全状况和自救能力实施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a) 安全管理人员与紧急救助员的职责和行为;  b) 安全管理人员与紧急救助员所具备的能力。 c) 设备、设施、器材;  d) 通风换气、采光照明等环境条件; e) 紧急救援方案的实施情况等。 6.4.6  被动性检查  组织应在文件中规定,当事故处理后,如何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事故原因的调查,以便改进和完善紧急救援管理体系。  6.4.7  记录控制  组织应将紧急救援管理工作文件进行归档管理,并有专人负责。  工作文件中应包括存放、保管、检索和处置的要求。 工作文件应具有可追溯性。
6.5  管理评审 6.5.1  内部审核  组织应将紧急救援工作文件按规定时间进行内部审核,以确保紧急救援管理体系:  a) 满足组织所确定的要求; b) 得到有效实施。  社区公共场所紧急救援工作文件中应对审核方案进行审查,规定审核的基本原则、范围、频次和方法。  审核员的选择和审核的要求应确保审核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审核要求以及结果报告应在文件中作出规定。   6.5.2  评价  组织应定期评审对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并保存对评审结果的记录。 组织应评审对相关标准的执行情况。
6.5.3   纠正和预防措施  组织在建立紧急救援管理工作文件中应规定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预防措施应注重:  a) 识别和纠正不符合紧急救援管理的方法,并采取措施减少其危害; b) 对不规范的紧急救援管理方法进行调查,并采取措施改进;  c) 评价预防措施的必要性,以避免不符合紧急救援管理要求的方法发生; d) 记录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结果;  e) 评审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组织应确保对紧急救援管理体系文件进行必要的修订。
6.5.4  评审记录  组织中的最高管理者应按计划的时间要求,对组织的紧急救援管理体系进行评审,以确保其适用性和有效性。评审应包括评价改进措施,并应保存管理评审记录。  管理评审的记录包括:  a) 内部审核和评价的结果;  b) 来自外部相关方的信息,包括抱怨; c) 紧急救援管理的效果;  d) 紧急救援管理目标和指标的实现程度; e) 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情况; f) 管理评审的后续措施; h) 改进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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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1 19:16:28 | 只看该作者
7  制度保障 7.1  资源  组织应确保为紧急救援管理提供必要的资源。这些资源包括: ——人力资源; ——基础设施; ——财力资源。  注:其中人力资源见附录A紧急救助员要求。  基础设施包括:  a) 适用的紧急救援器材;  b) 适量和适用的急救、救生设备、设施; c) 必要的消防通道、逃生出口及其醒目的标识; d) 急救药品箱和防毒用品等。 7.2  培训  组织应确保安全管理人员和紧急救助员具备相应的紧急救援能力,该能力基于必要的教育、培训或经历。  组织应明确社区公共场所紧急救援管理培训需求,并采取措施满足这些需求。  组织应在社区公共场所紧急救援管理体系中规定对安全管理人员和紧急救助员的培训要求,培训内容应注重:  a) 通过培训,使其意识到紧急救援工作的重要性; b) 安全管理人员与紧急救助员的职责与作用; c ) 应急预案内容的培训和演练等。 7.3  保险  针对社区公共场所活动的特点和可容纳的人数,组织应参加一定比例的社会“紧急救援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事故财产损失”保险,以减轻组织的经济负担。  组织应对紧急救助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紧急救助员配备要求  A.1  紧急救助员配备原则  社区公共场所应配备紧急救助员,以对突发事件对受害人员实施必要的救援。紧急救助员是经过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关能力的人员。对紧急救助员的考试考核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有关标准。
A.2  紧急救助员级别划分  紧急救助员共设三个等级,即:  —— 紧急救助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 高级紧急救助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 紧急救助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A.3  各级紧急救助员的基本条件  
A.3.1  紧急救助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经紧急救助员职业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连续从事相关职业工作2年及以上;  ——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公安、消防、武警等复员军人。   A.3.2  高级紧急救助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取得紧急救助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及以上,经高级紧急救 助员职业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取得紧急救助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及以上;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及以上。  
A.3.3  紧急救助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取得高级紧急救助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及以上,经紧急救 师职业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取得高级紧急救助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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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2 07:32:2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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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2 07:57:3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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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2 08:43:2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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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2 22:11:1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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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8 08:28:1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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