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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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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3 14:20: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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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助人者的合法权益,让“雷锋”们不再害怕因救人而被诬陷?近日,《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市人大通过立法来保护救人义举。

晶报记者发现,《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简为《规定》)全文仅千余字,规定了助人者不用自证清白,举证责任由被救助人担负。如果被救助人无法举证,将要承担相关费用。如果查实是诬陷的,要向救助人道歉和赔偿损失,严重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将于2013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

《规定》指出:如果被救助人,认为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则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救助人可以要求被救助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

针对被救助人诬陷救助人的情况,《规定》指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经法院查证属实的,依法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次会议还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并对《深圳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工作报告》、《深圳市中小企业发展情况报告》进行了满意度测评,绝大多数市人大常委表示满意。(记者 罗俊杰)

以后可以大胆伸出援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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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3 20:05:2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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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3 20:52:0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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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4 23:35:5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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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0 01:10:20 | 只看该作者
路见不平一声吼哎,该出手时就出手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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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1 20:43:1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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