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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比中英两国海上搜救管理 [打印本页]

作者: 智慧树    时间: 2013-6-24 21:25
标题: 对比中英两国海上搜救管理
      海上搜寻救助作为海上人命安全的重要工作之一,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为进一步提高我国水上应急救援水平,减少
水上人命、财产损失和环境损害,更好地履行国际海上搜救义务,交通部海事局组成第一期赴英国海上搜救管理培训团,于
2006年9月8日赴英进行了为期3周的海上搜救管理培训。通过培训考察,对比两国海上搜救管理工作,更好地提高我国海上
搜救水平。
一、中国与英国海上搜救现状比较
英国现行海上搜救体制较中国而言,主要优点为搜救工作程序化,搜救工作社会化,搜救力量专业化,组织协调合理化。主
要表现为:
(一)工作程序方面
英国各海上搜寻和救助协调中心(MRCC)均配有搜救决策软件系统,各MRCC从接警到终止搜救的各项行动均能得到该信息软件的支持,使搜救行动得以有序进行。
英国对海上搜救实行扁平式管理,MRCC或分中心不按行政区设置,而按照地理位置设置,地方政府一般不干预搜救工作。从
接警、响应、指挥到搜救终止都由MRCC统一协调。MRCC值班人员被授权处置相应的搜救行动。各搜救组织、志愿人员均能主动配合,按程序展开搜救行动,出色地完成任务。
我国现行海上搜救采用四级险情、三级响应的管理模式,并制定了国家、省、市三级反应程序,但三个层面的反应程序纵
向和横向容易发生交叉,有时协调指挥不够通畅。
我国海上搜救虽然也是由各级水上搜救中心全面负责,但是在组织搜救过程中经常受各级政府干预,尤其是发生重特大海
上险情时,各级政府的行政长官意志取代了应急反应程序,搜救中心难以按程序组织搜救行动,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搜救指
挥层次,降低了搜救工作效率。
(二)搜救力量社会化程度
英国目前90%的海上搜救工作由社会力量完成,海上人命救助主要依靠社会组织皇家救生艇协会(RNLI)负责实施,海事和海
岸警备署(MCA)仅负责搜救的指挥协调MCA租用的4艘拖轮和4架飞机以及军方提供的8架飞机承担约10%的海上搜救任务量。
英国海上险情绝大多数是小型船艇事故(主要是游艇),其海、空双重待命搜救力量为英国搜救工作提供了保证,MRCC无须
过多协调其他搜救力量(如过往船舶)参加搜救行动。
我国目前海上待命搜救力量远不能有效覆盖沿海水域。搜救工作主要依靠广大社会力量,但对社会力量参与搜救没有相应
的政策支持,导致社会力量参与海上人命救助的意识不强,积极性不高,搜救协调难度大。
(三)搜救力量专业化程度方面
虽然英国海上人命救助主要依靠社会力量实施,但是搜救装备和人员专业化水平都较高。
在装备方面。英国MCA的18个雷达站、沿海AIS地面站以及各个港口的VTS覆盖了整个英国沿海水域。MCA专用无线电19频道覆盖了150海里以内的英国水域,此外,MCA正着手开发卫星在海上搜救领域的使用,为将来引入高端搜救技术打下了基础。RNL|配置了十多种全天候型的海上救生艇。12架军队及MCA直升机均为搜救型大型机。皇家救生协会(RLSS)具备专门用于悬崖救生的索具、防护设施和用于海滩救生的皮艇、皮筏甚至冲浪板。
在搜救队伍方面。虽然英国MCA目前仅有400名从事海上搜救的政府职员,但却拥有足够数量的民间组织和志愿者搜救队伍。政府海事搜救人员经过专门培训和定期训练,保证其具备各项搜救技能,志愿者队伍也由MCA或RNLI、RLSS等民间搜救组织进行了专业化培训,培训!合格后仍对其进行定期的训练和:考核,以保证志愿者参加海上搜救的适任能力。
我国目前不论是救助船舶还是从事救助工作的人员其专业化水平均不及英国。临时协调的社会力量参加搜救行动,其救助
技能明显不足,影响搜救效果。
(四)搜救组织间协调性
英国搜救组织结构中各参与单位的定位非常准确,相互配合默契,各自都被认为是搜救链中不可缺少的环节。虽然MCA
(MRCC),RNLI和军队都是独立运行的机构,但在搜救中的协作性、自律性非常好。通过定期召开各种会议,相互交流情况
并达成各种共识。比如RNLI在设置救助艇基地时,一定听取MRCC的意见;救助艇如离开基地,一定及时通报MCA(MRCC);救助艇不论何种原因离开基地超过3小时(包括修艇),事先一定安排好替代救助艇待命,并及时通报MRCC。MRCC通报海上险情时,各搜救力量迅速参加搜救。
我国的搜救指挥关系一直非常复杂,纵向为各级政府,横向为各部门独有的指挥系统。难以实现统一的搜救指挥体系,影响
搜救效率。
(五)搜救人员培训
英国从事海上搜救的各机构都非常重视培训,为搜救参与者制定了严格的服务标准。虽然英国的搜寻和救助广泛地依靠志
愿者,但无论是MCA,还是RNLI均有比较健全的培训体系,保证了志愿者具有很高的专业水平。
我国目前对海上搜寻和救助人员的培训仅局限于海事和救助系统,且培训水平尚处于初级阶段,无专门的培训基地和师资
力量。
二、对我国海上搜救工作的建议
我国的海上搜救事业起步较晚,外国先进管理经验非常值得我们借鉴。通过此次赴英国海上搜救培训、考察,我们认为完
全推行英国的搜救体制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但应着手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注重规划,加强海上搜救装备建设。目前,我国海上搜救以救助局和海事局为主要专业力量,以"三精两关键"为目标正
在加大力度建设。在编制长远规划时,既要合理布局以保证待命搜救力量全范围覆盖,又要提高其性能以保证全天候运行
和快速反应。
二是进一步完善搜救协调机制。理顺指挥关系,明确各级海上搜救中心对海上搜救的指挥和协调权力,以改变目前各级海
上搜救中心协调和指挥不畅的不利局面。要进一步明确搜救成员单位参与海上人命救助的义务,尽快建立国家级和省级主
要搜救力量资源库,建立各地搜救中心与当地搜救资源直接协调关系,提高应急搜救协调效率。
三是要优化各层次应急反应计划,促进搜救工作制度化建设。要细化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使其具有可操作性,要开发海上搜
救决策软件,以提高搜救工作效率。
四是建立海上搜寻和救助工作人员专业化培训机制。大力提高专业搜救人员的技能,也要加强对经常参加搜救行动的非专
业救助力量的培训和演练工作。
五是要探索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搜救的合理补偿机制。对非专业救助力量参与海上搜救行动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对各类社会
组织或经济实体参与救助给予政策方面的支持,以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海上人命救助。
六是试行设立搜救志愿者组织。这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搜救人员构成模式,可节约大量人员成本,保证实现搜救力量有
效覆盖的人力资源。先期通过志愿人员推广海上安全常识,以后通过配备必要的装备和对志愿人员的训练,逐步建成搜救
力量志愿者队伍。
七是探索建立科学的海上搜寻和救助评估和考核机制。明确各种情况下搜救力量到达现场的时间要求,搜救行动的评估标
准,并建立考核制度。各级海上搜救中心要定期统计汇总各类搜救数据,定期评估本单位搜救工作的开展情况,并据此完善
应急反应计划和工作程序。
目前,我国海上搜救体制由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以及9个省、直辖市海上搜救中心及其所
属分中心和浙江、广西北海港航监督组成。我国海上搜救任务主要由交通部救捞局所属烟台、上海、广州救助打捞局承
担;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复,如遇某些海域地方救助力量不足时,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及地方海上搜救中心与军队联
系,按照抢险救灾的原则,由部队派出舰船、飞机给予支援。VTS中心也可组织过往船舶参与搜救。
交通部1992年发布了《海上救助打捞船舶调度指挥管理办法》,为统一调度指挥,合理安排、使用救捞船舶,保证
海上救助和抢险打捞等救捞任务,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该办法对救助船舶调度指挥的原则主要是基于在港内和锚地
执行救助待命,二级待命的时间达5小时之久。
我国的海上搜救体制是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按照国家和地区的各个层次建立了海上搜救的指挥中心。国家层面设立了由
15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在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下设立了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及其办事
机构总值班室,通过部际联席会议的成员会议和联络员会议来组织协调整个年度和季度的海上搜救工作。在地方建立了
由地方行政首长领导的地方各级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它们责任水域内的海上搜救的协调和组织工作。
另外,在国际合作方面,由于我们国家已经加入了《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根据公约要求,由中国海上
搜救中心来指挥和协调我国责任海区内所有过往遇险船舶的险情处理。所以,整体来看,中国的海上搜救体制是在国际
公约要求下的国际合作和中国国家各部门间的协调,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在其区域内协调这样一种组织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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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苏特特    时间: 2013-6-25 18:52
学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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