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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可税收优惠 [打印本页]

作者: 智慧树    时间: 2014-10-28 15:58
标题: 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可税收优惠
今年4月上旬,经民政部积极协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交国务院审议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建议上报件,首次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享受促进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主体范围。4月16日,国务院决定完善支持和促进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4月29日,经民政部会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另行制定”。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积极参与此项优惠政策的落实,经与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反复沟通协商,税务总局全面吸纳了民政部的修改意见。5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了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政策申请、减免、备案、管理的程序。
  就业是民生之本,《通知》和《公告》贯彻了国务院“稳增长,保就业”的决策,不仅有利于促进低保家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高校毕业生、无业城镇常住人员中的失业者创业就业;同样有利于公平对待作为重要用人主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平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进一步扩大就业,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 阿华    时间: 2014-10-28 17:31
好好
作者: 司令    时间: 2014-10-28 22:50
好阿好
作者: 苏特特    时间: 2014-10-29 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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